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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凤民一初字第1222号

裁判日期: 2009-08-13

公开日期: 2020-04-08

案件名称

储怀生、刘学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储怀生;刘学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凤民一初字第1222号 原告储怀生,男,1944年4月12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凤台县。 委托代理人王保林,男,汉族,皖凤台县人,凤台县城北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学辉,又名刘学飞,男,1973年5月19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凤台县。 本院于2009年7月2日受理原告储怀生与被告刘学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储怀生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0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储怀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9元,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储怀生负担。 审判员 许 波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忠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