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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商初字第1405号

裁判日期: 2009-08-13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陈甲与陈乙、陈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甲,陈乙,陈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1405号原告:陈甲。委托代理人:高××。被告:陈乙。被告:陈丙。原告陈甲与被告陈乙、陈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沈小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甲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高××、被告陈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甲起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因建房所需于2004年6月10日向原告借款20500元,约定月利率1%,由被告陈丙亲笔出具借条一份。后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现起诉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205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1%,从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被告陈乙未作答辩,视为自动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被告陈丙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被告陈乙、陈丙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给原告陈甲20500元并支付自2009年7月15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13元,减半收取156.5元,由被告陈乙、陈丙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3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3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审 判 员 沈小忠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胡王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