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浔商初字第948号
裁判日期: 2009-08-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玉章与徐立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章,徐立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湖浔商初字第948号原告:李玉章,湖镇振兴路12号,身份证号码:3305111964********。被告:徐立新,系湖州南浔菱湖立新毛纺厂业主,住湖州市石淙镇南坝村北坝*号,身份证号码:330511196811186815。原告李玉章为与被告徐立新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09年7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和凤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李玉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立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玉章起诉称,2009年4月14日被告向湖州南浔浔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由原告李玉章与陈民新作担保人。借款时间为2009年4月15日起至2009年5月14日止,但被告在期限内未还清本息。现已由原告和陈民新各承担一半付清本息款人民币54230元。事后,原告多次催讨未着,为此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贷款担保追偿本息金人民币54230元整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徐立新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14日被告向湖州南浔浔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由原告李玉章与陈民新作担保人。借款时间为2009年4月15日起至2009年5月14日止,但被告在期限内未还清本息。现已由原告付清本息款人民币54230元。嗣后,原告多次催讨未着,以致纠纷成讼。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保证借款合同一份、借款借据一份、还款凭证一份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与湖州南浔浔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系各方的真是意思表示,内容合法,真实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已为被告承担了保证责任,其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原告请求被告返还贷款担保追偿本息金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第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立新应返还原告李玉章担保款本息人民币5423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78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和凤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岸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