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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商初字第3050号

裁判日期: 2009-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励×与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励×,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3050号原告:励×。委托代理人:徐××。委托代理人:宋××。被告:胡××。本院在审理原告励×与被告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09年8月13日,原告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计195元,由原告负担,在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判员  高立民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哲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