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3050号
裁判日期: 2009-08-1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励波与胡汉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励波,胡汉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3050号原告:励波,男,198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系慈溪市浒山兴得利五金配件厂业主,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徐振关,浙江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曙春,浙江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汉江,男,195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励波与被告胡汉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09年8月13日,原告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励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计195元,由原告负担,在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判员 高立民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哲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