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仑商破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09-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波××辰君××开发管理有限公司与股权转让纠纷、申请破产重整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辰君××开发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仑商破字第1-2号申请人:宁波××辰君××开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号。法定代表人:魏某某。2009年8月13日,申请人宁波××辰君××开发管理有限公司以公司出资人福州华辰房地产有限公司、远东实业公司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分别与宁波富邦房地产有限公司、富邦控股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收购协议,由宁波富邦房地产有限公司、富邦控股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接盘宁波××辰君××开发管理有限公司为由,向本院申请重整。本院查明,申请人宁波××辰君××开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为43000000美元,该公司在开发君临.北仑国际商业中心过程中,无法按时归还银行贷款,拖欠工程款、土地补差款及税款,并且数额巨大,同时尚欠以高利方式取得的巨额民间借款。2009年4月20日,中国农业银行宁波市北仑区支行向本院申请对宁波××辰君××开发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09年4月29日作出(2009)甬仑商破字第1-1号裁定书,依法受理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宁波市北仑区支行对宁波××辰君××开发管理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一案。福州华辰房地产有限公司、远东实业公司系申请人宁波××辰君××开发管理有限公司的出资人,出资额分别占67.91%、32.09%。另查明,宁波富邦房地产有限公司系专业从事房地产项目综合开发的企业,富邦控股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境内外投资、物流及贸易的企业,经济实力雄厚,该二公司某系中国500强某某富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属企业。目前宁波富邦房地产有限公司、富邦控股集团(香港)有限公司通过股权受让方式,与宁波××辰君××开发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基本达成股权转让/收购协议,参与宁波××辰君××开发管理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本院认为,申请人宁波××辰君××开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债务人,有申请重整的主体资格。宁波富邦房地产有限公司、富邦控股集团(香港)有限公司通过股权转让/收购,参与宁波××辰君××开发管理有限公司破产重整,具有较强的重整能力。申请人宁波××辰君××开发管理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缺乏清偿能力,但该公司开发的君临.北仑国际商业中心系优质资产,通过重整,有实现资产最大化的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辰君××开发管理有限公司重整。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袁士增审 判 员 张晓华审 判 员 尚新华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张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