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长执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09-08-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西安市长安区永生预制厂与张飞、张拴利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长安区永生预制厂,张飞,张拴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长执字第66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永生预制厂。诉讼代表人张军田,该厂负责人。被执行人张飞。被执行人张拴利。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永生预制厂于被执行人张飞、张拴利债务纠纷一案,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08)长民初字第12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飞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张拴利长期不在家,经同权利人西安市长安区永生预制厂负责人协商,其同意将此案延期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8)长民初字第1268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小三执行员 刘林选执行员 杨 霖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西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