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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商初字第1815号

裁判日期: 2009-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徐××与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1815号原告:徐××。被告:童××。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0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长  邵列云审判员  叶黎婷审判员  岑国明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铃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