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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商初字第1475号

裁判日期: 2009-08-13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朱建泉与汪强、章金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475号原告:朱建泉。委托代理人:金建耀。委托代理人:陶倩。被告:汪强。被告:章金晶。上述二被告之委托代理人:洪震亮。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建泉诉被告汪强、章金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自身享有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建泉撤回对被告汪强、章金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朱建泉负担。审判员  屠李强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