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1475号
裁判日期: 2009-08-13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朱建泉与汪强、章金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475号原告:朱建泉。委托代理人:金建耀。委托代理人:陶倩。被告:汪强。被告:章金晶。上述二被告之委托代理人:洪震亮。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建泉诉被告汪强、章金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自身享有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建泉撤回对被告汪强、章金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朱建泉负担。审判员 屠李强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