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温知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09-08-13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温州市亨得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何恩胜与彩意(香港)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亨得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何恩胜,彩意(香港)有限公司
案由
商业诋毁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知初字第210号原告温州市亨得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恩胜。原告何恩胜。上列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千多。被告彩意(香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国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亨得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何恩胜与被告彩意(香港)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市亨得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何恩胜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0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亨得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何恩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亨得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何恩胜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00元,依法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温州市亨得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何恩胜负担。审 判 长 郑国栋审 判 员 曹新新审 判 员 白海玲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谢迪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