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新民初字第2742号
裁判日期: 2009-08-13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张争运与爱菊粮油工业集团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争运,爱菊粮油工业集团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新民初字第2742号原告张争运,男,196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晓丽,女,197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爱菊粮油工业集团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自强东路705号。法定代表人贾合义,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争运与被告爱菊粮油工业集团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争运于200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争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争运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争运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可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潘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