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杭建商初字第1032号

裁判日期: 2009-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刘×与孙××、余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孙××,余甲,邵××,余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1032号原告:刘×。委托代理人:夏××。委托代理人:周××。被告:孙××。被告:余甲。委托代理人:林××。被告:邵××。被告:余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孙××、余甲、邵××、余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09年8月1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余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刘×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余乙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余乙的起诉;原告刘×诉被告孙××、余甲、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继续审理。审 判 长  李志华人民陪审员  陶伟民人民陪审员  邹一连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