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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三商初字第937号

裁判日期: 2009-08-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叶小根与郑雪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小根,郑雪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三商初字第937号原告:叶小根,县海游镇上坑村。被告:郑雪芬,农民,住三门县海游镇城南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小根与被告郑雪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小根于2009年8月13日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小根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出于自愿,系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小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元,减半收取40.5元,由原告叶小根负担。审 判 员 卢小挺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何晓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