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2304号
裁判日期: 2009-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何苏香与王慧、何献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苏香,王慧,何献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2304号原告何苏香,女,197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乌市城西街道六甲里村。黄毅俊,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巧娟,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慧,女,1970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乌市城西街道五一村5组。被告何献忠,农民,住义乌市城西街道五一村5组。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苏香与被告王慧、何献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元,由原告何苏香负担。审 判 长 龚朝龙代理审判员 王亚萍人民陪审员 何日辉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陈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