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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2304号

裁判日期: 2009-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何苏香与王慧、何献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苏香,王慧,何献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2304号原告何苏香,女,197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乌市城西街道六甲里村。黄毅俊,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巧娟,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慧,女,1970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乌市城西街道五一村5组。被告何献忠,农民,住义乌市城西街道五一村5组。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苏香与被告王慧、何献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元,由原告何苏香负担。审 判 长  龚朝龙代理审判员  王亚萍人民陪审员  何日辉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陈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