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黄商初字第1869号
裁判日期: 2009-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荷森与彭加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荷森,彭加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1869号原告:陈荷森,2622195604300613,住台州市黄岩区宁溪镇炭场头村234号。被告:彭加明,2603196208110514,住台州市黄岩区宁溪镇下施村4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荷森与被告彭加明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荷森以已与被告彭加明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荷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0元,撤诉依法减半收取510元,由原告陈荷森承担。审判员 韩 鸿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圣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