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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商初字第767号

裁判日期: 2009-08-13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陈斌与沈奕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767号原告:陈斌。委托代理人:王科威,浙江钱江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奕峰。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斌诉被告沈奕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斌于2009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沈奕峰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斌撤回对被告沈奕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13元,减半收取30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屠李强代理审判员  刘青红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