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苍商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09-08-1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蔡××与温州市××服饰有限公司、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温州市××服饰有限公司,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苍商初字第92号原告:蔡××。被告:温州市××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大道××楼。法定代表人:邵××。委托代理人:应××。被告:徐××。本院在审理原告蔡××诉被告温州市××服饰有限公司、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于2009年8月11日以其与被告州市欧亚服饰有限公司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蔡××负担。审判长 余小卫审判员 林小巧审判员 刘崇岭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骄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