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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桐商初字第1395号

裁判日期: 2009-08-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与庄甲、庄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庄甲,庄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1395号原告:王××。被告:庄甲。被告:庄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庄甲、庄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庄甲下落不明,原告王××于200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庄甲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撤回对被告庄甲的起诉。审  判  员  朱雪江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晓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