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桐商初字第1395号
裁判日期: 2009-08-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与庄甲、庄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庄甲,庄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1395号原告:王××。被告:庄甲。被告:庄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庄甲、庄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庄甲下落不明,原告王××于200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庄甲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撤回对被告庄甲的起诉。审 判 员 朱雪江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晓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