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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碑民催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09-08-13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西安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乌若思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1)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西安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碑民催字第11号申请人西安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兴庆路80号。法定代表人乌若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郝大明,陕西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西安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09年5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间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DB/O1/00022764,金额为10万元,出票日期为2006年11月28日,出票行中国银行西安咸宁路支行,收款人大唐韩城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即出票人(持票人)西安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的银行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之日起,申请人西安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萍审 判 员  杨 波代审判员  闫淑霞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颖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公告(2009)碑民催字第11号本院于2009年5月14日受理了申请人西安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本院已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已于2009年8月13日作出(2009)碑民催字第11号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西安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特此公告。二00九年八月十三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