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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秀商初字第840号

裁判日期: 2009-08-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嘉兴市何氏商贸有限公司与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嘉兴经济开发区商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何氏商贸有限公司,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嘉兴经济开发区商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秀商初字第840号原告:嘉兴市何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越秀北路1142号越秀银座商贸中心7a。法定代表人:何建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闻明华,浙江天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嘉兴经济开发区商场。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城东路1487号。负责人:蔡天乐,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敏,1978年1月9日出生,汉族,系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员工,住上海市长宁区茅台路830弄4号402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汲悦颖,1980年6月6日出生,汉族,系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员工,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太白路雍翠华府2栋141。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何氏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嘉兴经济开发区商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市何氏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嘉兴经济开发区商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2元,由原告嘉兴市何氏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  熊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陆剑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