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2687号
裁判日期: 2009-08-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斯××与葛××、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斯××,葛××,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2687号原告:斯××。委托代理人:周××、黄××。被告:葛××。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斯××与被告葛××、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斯××自愿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依法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斯××负担。审判员 孙永武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