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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永商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09-08-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郑××与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永商初字第168号原告:郑××。被告:董××。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与被告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以与被告董××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撤回起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500元,减半收取4250元,由原告郑××负担。审判员  潘志尧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晓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