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1475号
裁判日期: 2009-08-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朱××与汪×、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汪×,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475号原告:朱××。委托代理人:金××。委托代理人:陶×。被告:汪×。被告:章××。上述二被告之委托代理人:洪××。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诉被告汪×、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自身享有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撤回对被告汪×、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朱××负担。审判员 屠李强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