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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浔商初字第954号

裁判日期: 2009-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嘉兴市能通贸易有限公司、嘉兴市能通贸易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湖州瑞福金属制品与湖州瑞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能通贸易有限公司,嘉兴市能通贸易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湖州瑞福金属制品,湖州瑞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湖浔商初字第954号原告:嘉兴市能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大新路107号内三楼。法定代表人:钟玲珍,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湖州瑞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千金镇女儿桥。法定代表人:姚桂法。原告嘉兴市能通贸易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湖州瑞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7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苏丹萍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嘉兴市能通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钟玲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湖州瑞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嘉兴市能通贸易有限公司起诉称,原、被告之间素有煤炭业务往来,截止2008年9月30日被告累计欠原告煤款人民币212176元。原告屡次催讨均无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煤炭款21217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湖州瑞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素有煤炭业务往来,自2008年7月-9月期间,原告共供给被告价值人民币606204元的煤炭。被告已支付价款人民币394028元,尚欠原告价款人民币212176元。原告经多次催讨无着,以致纠纷成讼。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增值税发票六份、湖州市国家税务局南浔分局抵扣证明一份、付款凭证二份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拖欠原告货款不付,是引起本案纠纷的根本原因。原告请求被告支付价款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湖州瑞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嘉兴市能通贸易有限公司价款人民币21217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242元,由被告湖州瑞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苏丹萍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丁岸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