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长执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09-08-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孙长勤与王养正劳务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长勤,王养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执字第576号申请执行人孙长勤。被执行人王养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长勤与被执行人王养正劳务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养正现居无定所,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09)长民初字第9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小三执行员 胡千平执行员 刘林选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闫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