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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舟普商初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09-08-1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虞微儿与励军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微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普商初字第593号原告虞微儿,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悬山中心村对面山56号。被告励军海,,住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悬山中心村黄沙8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虞微儿诉被告励军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虞微儿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缴、免缴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邱国行二00九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乐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