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舟普商初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09-08-1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虞微儿与励军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微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普商初字第593号原告虞微儿,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悬山中心村对面山56号。被告励军海,,住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悬山中心村黄沙8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虞微儿诉被告励军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虞微儿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缴、免缴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邱国行二00九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乐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