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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2835号

裁判日期: 2009-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童荣祥与周华贵、周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荣祥,周华贵,周丽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2835号原告童荣祥,男,195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乌市稠江街道童店村。委托代理人俞兵贵,浙江天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华贵,男,1949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乌市江东街道塔下洲村。被告周丽英,农民,住义乌市江东街道塔下洲村。原告童荣祥与被告周华贵、周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童荣祥的委托代理人俞兵贵当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华贵、周丽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童荣祥诉称,2007年11月10日,被告周华贵向原告借款1万元,约定2008年12月31日前归还,并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并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现期限已满,被告至今分文未付。故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归还借款1万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实现债权的费用1500元由二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方明确利息从借款次日起开始计算。被告周华贵、周丽英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主张的一致,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代理费发票、结婚登记申请书各一份及原告方的庭审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被告周华贵向原告借款1万元属实,应当及时予以返还并支付利息。原告为本案诉讼花费律师代理费1500元属实,被告周华贵应当按约定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代理费。本案之债发生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周华贵、周丽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华贵、周丽英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童荣祥借款1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07年11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周华贵、周丽英承担原告童荣祥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元,由被告周华贵、周丽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 明审 判 员  王闽芳代理审判员  王 艳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朱凌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