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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泰行非执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09-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泰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张亦豹、陶小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泰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张亦豹,陶小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温泰行非执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泰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泰顺县。法定代表人尤联辉,局长。委托代理人赖春菊,洲××乡计生办干部。被执行人张亦豹。被执行人陶小云。申请执行人泰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张亦豹、陶小云为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30日作出(2009)温泰行审字第16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行政审判庭于2009年5月19日移送执行。被执行人张亦豹、陶小云应向申请执行人泰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缴纳社会抚养费33104元,承担案件申请费100元。本院于2009年5月19日立案执行,并于2009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张亦豹、陶小云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未依规定申报财产。执行过程中,2009年5月下旬经查询工行、农行、建行、信用社、邮政储蓄等金融机构,被执行人张亦豹、陶小云名下无存款。2009年8月13日到被执行人住处调查,仅有农村木结构旧屋二间,家中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报告及执行调查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亦豹、陶小云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申请执行人也已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温泰行非执字第2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超发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陶智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