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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执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09-08-13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韩先利与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北丰村八组、北丰村村民委员会村民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先利,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北丰村八组,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北丰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执字第542号申请执行人韩先利。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北丰村八组。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北丰村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先利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北丰村八组、北丰村村民委员会村民待遇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百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09)长民初字第6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小三执行员  胡千平执行员  刘林选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闫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