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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碑执字第1545号

裁判日期: 2009-08-13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孙凤驰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凤驰,陕西中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碑执字第1545号申请执行人:孙凤驰。被执行人:陕西中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碑林区含光路中段46号。法定代表人王忠贤,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孙凤驰与陕西中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2009)碑执字第1545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09)碑执字第154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梅宏枝审判员  曹 坤审判员  夏怀山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