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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1211号

裁判日期: 2009-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黄祖镖与张炎军、张玉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祖镖,张炎军,张玉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1211号原告:黄祖镖,72619751211175x,汉族,住浦江县岩头镇仙水村仙水塘51号。被告:张炎军,26197507275135,汉族,住浦江县大畈乡建光村上河后山塘20号。被告:张玉嫦,2619740627212x,汉族,住浦江县大畈乡建光村上河后山塘20号。原告黄祖镖与被告张炎军、张玉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祖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炎军、张玉嫦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08年5月10日,被告张炎军向原告黄祖镖借款10000元,约定月息2分,并由张炎军出具借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1200元(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至2008年10月10日止,以后另计),合计人民币11200元;二、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一、被告张炎军2008年5月10日出具的借条一张,证明被告张炎军向原告黄祖镖借款10000元之事实。证据二、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两被告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经本院审查,符合证据的三性,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基本一致。本院认为,原告黄祖镖与被告张炎军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张炎军向原告借款10000元,由张炎军出具的借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理应按约及时归还原告借款,逾期不还属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该笔债务系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故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故原告之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张炎军、张玉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黄祖镖借款本金1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从2008年5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8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730元,由被告蒋张炎军、张玉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款汇至金华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8737,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长  黄志远代理审判员  曹德强人民陪审员  蒋约苟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三日申请执行时效二年逾期不予执行代书 记员  黄君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