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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3926号

裁判日期: 2009-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义乌市华川装璜社与义乌西新能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华川装璜社,义乌西新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3926号原告:义乌市华川装璜社。号。负责人:朱碧芳。被告:义乌西新能源有限公司。路50号。法定代表人:王忠宝。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华川装璜社诉被告义乌西新能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华川装璜社于200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华川装璜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华川装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义乌市华川装璜社负担。审判员  胡芳芬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成丽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