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碑执字第1543号
裁判日期: 2009-08-13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王天佑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天佑,陕西中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碑执字第1543号申请执行人:王天佑。被执行人:陕西中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碑林区含光路中段46号。法定代表人王忠贤,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王天佑与陕西中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2009)碑执字第1543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09)碑执字第154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梅宏枝审判员 曹 坤审判员 夏怀山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