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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溪温商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09-08-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丽君、陈丽君为与被告柯根福、林会君、季宗富民间借贷纠与柯根福、林会君等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丽君,陈丽君为与被告柯根福、林会君、季宗富民间借贷纠,柯根福,林会君,季宗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台溪温商初字第231号原告:陈丽君,仙居县上张乡汤口村殿岩脚97号。委托代理人:郭云峰。被告:柯根福,男,197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大溪镇田洋季村3区30号。被告:林会君,女,197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大溪镇田洋季村3区30号。被告:季宗富,男,196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大溪镇田洋季村二区77号。原告陈丽君为与被��柯根福、林会君、季宗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6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8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丽君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郭云峰及被告柯根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会君、季宗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陈丽君起诉称:被告柯根福与被告林会君系夫妻关系;2008年9月2日,被告柯根福由被告季宗富担保,向原告借款250000元,约定借款利率为20‰,借款期限自2008年9月2日至2008年12月31日止。若被告柯根福不能按期归还,从逾期之日起按月息50‰计收逾期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柯根福至今分文未付,被告季宗富也未尽保证责任。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柯根福、林会君偿还借款250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由被告季宗富负连带偿还责任。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欠条一份,用以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250000元的事实。被告柯根福答辩称:借款属实,但已付利息10多万元,要求在本金中扣除,被告柯根福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被告林会君、季宗富未作答辩,亦未提供相关证据。原告提供的欠条经审查,本院认证如下: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被告柯根福也予以承认,而被告林会君、季宗富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应诉,也未提出答辩意见及书面证据,应视为其放弃了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故原告提交的证据具有证明力,能证明被告欠款有关事实,本院对此予以确认。综上,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被告柯根��与被告林会君系夫妻关系;2008年9月2日,被告柯根福由被告季宗富担保,向原告借款250000元,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借款期限自2008年9月2日至2008年12月31日止,并约定如不能按时还款,从逾期之日起按月利率5%计收逾期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柯根福至今分文未付,被告季宗富也未尽保证责任。本院认为,原告陈丽君与被告柯根福间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合法,应为合法有效,受国家法律保护,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依约定借款后,被告柯根福应按约偿还借款,现逾期未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柯根福与被告林会君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原告因此主张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对上述借款及相应的利息,二被告应承担共同偿付责任,被告季宗富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三被告依约偿付利息和逾期利息,因双方约定的月利率和逾期金和有关法律规定不符,对于高于法律规定的利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而被告柯根福辩称其已支付利息十余万元,因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柯根福、林会君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陈丽君借款250000元并支付自2008年9月2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的利息。二、被告季宗富对上述借款负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季宗富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柯根福、林会君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470元,减半收取3235元,财产保全费1820元,由被告柯根福、林会君负担,被告季宗富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同时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台州市农行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0101040003235,执收单位代码:030101)。预交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陈 骏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荣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