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嵊商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09-08-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吕××与刘××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刘××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240号原告:吕××。被告:刘××。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与被告刘××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吕××于200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负担。审 判 长 楼 益代理审判员 竺泳锋人民陪审员 周 安二〇〇九年八月一十二日书 记 员 郭浩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