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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嵊商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09-08-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吕××与刘××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刘××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240号原告:吕××。被告:刘××。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与被告刘××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吕××于200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负担。审 判 长  楼 益代理审判员  竺泳锋人民陪审员  周 安二〇〇九年八月一十二日书 记 员  郭浩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