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09-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浙江××电气有限公司与温州××科技有限公司、吴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电气有限公司,温州××科技有限公司,吴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568号原告:浙江××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北××镇交通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刘××。委托代理人:施××、吴乙。被告:温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市镇捕捞新村。法定代表人:吴甲。被告:吴甲。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科技有限公司、吴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已履行了付款义务,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屠小霞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海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