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开华商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09-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徐发证与童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发证,童华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开华商初字第245号原告:徐发证,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华埠镇炉新村。被告:童华军,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华埠镇童家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发证与被告童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发证于200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原告徐发证申请撤回起诉,经查确系其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发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发证负担。审判员 洪志刚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清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