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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开华商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09-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徐发证与童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发证,童华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开华商初字第245号原告:徐发证,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华埠镇炉新村。被告:童华军,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华埠镇童家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发证与被告童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发证于200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原告徐发证申请撤回起诉,经查确系其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发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发证负担。审判员  洪志刚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清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