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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商初字第1268号

裁判日期: 2009-08-12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陈张泉与X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张泉,X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268号原告:陈张泉。被告:XXX。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张泉诉被告XXX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张泉撤回对被告X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籽苏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