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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桐商初字第1450号

裁判日期: 2009-08-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江山市××××司与吴××、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山市××××司,吴××,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1450号原告:江山市××××司。住所地:江山市××工业园区。委托代理人:程××、陶×。被告:吴××。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山市××××司诉被告吴××、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于200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山市××××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6元减半收取123元,两被告自愿负担。审  判  员  俞谷青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晓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