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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河商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09-08-12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东营恒远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东营天海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恒远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东营天海建安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河商初字第243号原告:东营恒远保温材料有限公司,驻东营巿东营区烟台路305号。法定代表人:孔祥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强,山东法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营天海建安有限责任公司,驻东营巿河口区河滨路13号。法定代表人:赵海江,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恒远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营天海建安有'任司率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营恒远保温料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营恒远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营恒远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元,由原告东营恒远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卫国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晓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