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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安商初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09-08-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杜××与洪×、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洪×,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安商初字第750号原告:杜××。被告:洪×。被告:周×。本院在审理原告杜××诉被告洪×、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0元(已减半),公告费600元,合计诉讼费2600元,由原告杜××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杨卫星审 判 员  黄晓海人民陪审员  吴云峰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别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