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安商初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09-08-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杜××与洪×、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洪×,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安商初字第750号原告:杜××。被告:洪×。被告:周×。本院在审理原告杜××诉被告洪×、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0元(已减半),公告费600元,合计诉讼费2600元,由原告杜××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杨卫星审 判 员 黄晓海人民陪审员 吴云峰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别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