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温泰民执字第189-1号
裁判日期: 2009-08-1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陈克守与齐日圣、鲍亚妃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克守,齐日圣,鲍亚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温泰民执字第189-1号申请执行人陈克守,(身份证号码:×××0679)。被执行人齐日圣(又名齐碎锦),(身份证号码:×××4734)。被执行人鲍亚妃(又名鲍雪娅)。被执行人为夫妻关系。申请执行人陈克守等人与被执行人齐日圣、鲍亚妃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等纠纷案件,本院作出的相关民事判决均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两被执行人仅通过和解履行部分义务,所剩大部分判决确定的义务均未履行。对两被执行人共有的坐落于泰顺县罗阳镇公园路94号房产(混合结构;所有权证号:01а012717;共有权证号01а006747;建筑面积:245.3平方米),本院于2008年11月17日作出(2008)泰执字第359-1号执行裁定,依法予以查封。在查封期间,两被执行人均未自动履行义务。为执行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债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齐日圣、鲍亚妃的银行储蓄帐户存款。二、拍卖被执行人齐日圣、鲍亚妃共有的坐落于泰顺县罗阳镇公园路94号房产(混合结构;所有权证号:01а012717;共有权证号01а006747;建筑面积:245.3平方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欧卫忠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夏晓宾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人:会签人:核稿人:经办单位:本院执行局拟稿人:欧卫忠09.8.12事由:泰顺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附件:冻结、划拨齐日圣、鲍亚妃帐户存款及拍卖其房产。主送机关:当事人及代理人抄送机关:发文:(2009)温泰民执字第189-1号打字:欧卫忠申请执行人陈克守,男,1973年6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9197306120679),汉族,住泰顺县罗阳镇泰分路589号。被执行人齐日圣(又名齐碎锦),男,1971年3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9197103304734),住泰顺县罗阳镇公园路94号。被执行人鲍亚妃(又名鲍雪娅),女,1975年12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9197512150027),住址同上。被执行人为夫妻关系。申请执行人陈克守等人与被执行人齐日圣、鲍亚妃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等纠纷案件,本院作出的相关民事判决均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两被执行人仅通过和解履行部分义务,所剩大部分判决确定的义务均未履行。对两被执行人共有的坐落于泰顺县罗阳镇公园路94号房产(混合结构;所有权证号:01а012717;共有权证号01а006747;建筑面积:245.3平方米),本院于2008年11月17日作出(2008)泰执字第359-1号执行裁定,依法予以查封。在查封期间,两被执行人均未自动履行义务。为执行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债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齐日圣、鲍亚妃的银行储蓄帐户存款。二、拍卖被执行人齐日圣、鲍亚妃共有的坐落于泰顺县罗阳镇公园路94号房产(混合结构;所有权证号:01а012717;共有权证号01а006747;建筑面积:245.3平方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欧卫忠二00九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夏晓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