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甬宁力商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09-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曲××与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力商初字第223号原告:曲××。被告:戴××。本院在审理原告屈荣满与被告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梁  业  生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葛金芳(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