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宁力商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09-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曲××与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力商初字第223号原告:曲××。被告:戴××。本院在审理原告屈荣满与被告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梁 业 生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葛金芳(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