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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温知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09-08-12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与温州市秦创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温州市秦创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知初字第192号原告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以丁。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XX海。被告温州市秦创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向技。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秦创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石 圣 科代理审判���蔡卓森代理审判员 陈雁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谢 迪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