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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2421号

裁判日期: 2009-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章富强与沈碧霞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富强,沈碧霞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2421号原告章富强,男,196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经商,户籍地浙江富阳市鹿山街道前山村296号。委托代理人虞建军、陈旭华,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碧霞,经商,户籍地东阳市吴宁镇城东麻车村,现住地址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富强与被告沈碧霞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章富强于200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富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元,由原告章富强负担。审判长  吕兴文审判员  季文超审判员  丁国芳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楼 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