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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州民一初字第1637-2号

裁判日期: 2009-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邵卫星诉大地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卫星,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州民一初字第1637-2号申请人邵卫星,男,1970年4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申请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陈宝珠,经理。本院于2008年11月11日作出(2008)州民一初字第163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该案已履行完毕,担保人申请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邵卫星位于颍东区青峰机械厂家属院605幢206室(丘号42750075-3)房屋一套、位于颍州区中南大道3号瑶海大市场9#楼22幢B110室(丘号43259550-5)房屋一间的查封。审判长  邓先勤审判员  张广君审判员  闫 宁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薇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