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龙商初字第765号
裁判日期: 2009-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温州××人造革有限公司与温州市××皮革装饰有限公司、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人造革有限公司,温州市××皮革装饰有限公司,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龙商初字第765号原告:温州××人造革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法定代表人:姜××。被告:温州市××皮革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城区藤桥服饰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孙××。被告:叶××。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人造革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皮革装饰有限公司、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温州××人造革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庆云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巍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