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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龙商初字第765号

裁判日期: 2009-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温州××人造革有限公司与温州市××皮革装饰有限公司、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人造革有限公司,温州市××皮革装饰有限公司,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龙商初字第765号原告:温州××人造革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法定代表人:姜××。被告:温州市××皮革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城区藤桥服饰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孙××。被告:叶××。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人造革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皮革装饰有限公司、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温州××人造革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庆云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巍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