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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碑民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09-08-12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西安神州数码有限公司与陕西众讯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段西江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西安神州数码有限公司,陕西众讯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段西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碑民保字第15-1号申请人西安神州数码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碑林区南关正街88号长安国际中心B座12F。法定代表人林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奚鹏,男,1956年2月8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陕西众讯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兴庆路9号兴庆九号1204室。法定代表人刘向霞,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段西江。申请人西安神州数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众讯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段西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我院于2009年8月3日依法保全了被申请人陕西众讯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帐户,2009年8月12日申请人西安神州数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众讯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西安神州数码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解除诉前保全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众讯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600000元的冻结。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众讯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600000元的冻结。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代理审判员  惠海光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