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甬慈商初字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09-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胡××与陆××、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陆××,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712号原告:胡××。住慈溪市市浒山街道天香桥村天香桥。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6308015990委托代理人:徐××。被告:陆××。慈溪市浒山街道开元街25号楼4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7306200011被告:潘××。慈溪市白沙路街道白沙路10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7412190865。委托代理人:张××。者。原告胡××诉被告陆××、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某某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被告陆××下落不明,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的委托代理人徐××、被告潘××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于2008年11月21日协议离婚。2008年10月18日,被告陆××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于2008年11月5日前归还。届期,原告多次催讨未果,现原告诉请判令两被告即时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被告陆××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抗辩的证据。被告潘××答辩称:其不应该作为本案的被告,因为从借条的内容来看,民间借贷的相对人是原告和被告陆××之间,所以原告主张的这一笔借款只能向被告陆××主张。被告陆××未将100000元借款用于家某共同生活或添置家某财产,不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被告潘××没有义务偿还这一借款。请求法庭驳回原告对被告潘××的诉请。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提供借条一份,证明陆××于2008年10月18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的事实。2、两被告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离婚协议书各一份,证明两被告于2000年6月9日登记结婚,于2008年11月21日离婚,该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应共同归还的事实。经庭审质证,被告潘××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认为借条是否真实,其不知情。对于陆××的签字没有异议,但这一份借条从内容来看是被告陆××向原告借款,不能证明被告潘××共同借款。对证据2没有异议。被告潘××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两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经审理查明,两被告于2000年6月9日登记结婚,于2008年11月21日协议离婚。2008年10月18日,被告陆××向原告借款100000元,款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陆××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该借款产生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潘××未能提供该借款应由被告陆××个人承担的相关证据,依法应以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现原告要求被告陆××即时归还借款并由被告潘××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潘××辩称该借款与其无关,被告陆××可能涉嫌诈骗,因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胡××借款人民币100000元。二、被告潘××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本案受理费2××00元,诉讼保全费1000元,合计××00元,由两被告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帐号为81×××01,开户银行为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徐文源审 判 员 朱学海审 判 员 石一敏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沈黎玲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执行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的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告执行人明确;(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受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