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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宁商字第1556号

裁判日期: 2009-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严××与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商字第1556号原告:严××。被告:徐××。本院在审理原告严××与被告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协商和解,本案纠纷已消除,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应  建  军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尤薪钫(代) 来源:百度“”